Page 25 - 總務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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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總務處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廠商履行財物或勞務契約違
反本法第六十五條不得轉包之規定者,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
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3.變更設計
(1)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採購案經決標後,均應依契約或預算表之內容與數量施
作或交貨,如因錯誤或實際需要必須有所更改,其增減幅度超出原契約容許
調整範圍或額度者,除特殊緊急狀況,應經總務處簽請完成變更設計程式後
,始得更動。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者,相關程序並應依規定報教育局。
(2)小額採購案件,如因錯誤或需求變更致需增加預算時,應由需求單位或總務
處重新申請,並將原案併陳申請作廢。
(3)凡採購案需辦理變更設計時,總務處應負責通知原開標主持人,邀集使用單
位、承包廠商、監辦單位、設計監造單位等依採購性質辦理現場會勘或召開
協調會,以瞭解實際狀況、變更原由並討論變更設計可行性、協商變更方式
,將之做成結論且紀錄之,簽請校長核可。但變內容僅屬小幅式樣或顏色修
改,不涉及更動契約價格者,總務處得逕行簽請核定並會知相關單位,免辦
會勘或開協調會。
(4)變更設計案原則奉核後,如有涉及新增詳細表項目或調整原有契約單價者,
總務處應依採購法簽請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與承商議價。價格議定後,並需填
寫變更設計明細表隨議價紀錄簽請核定為修正契約檔,以作為結算驗收憑據
。
(五)驗收
1.承辦採購之承辦人員,不得兼為所承辦採購案件之主驗人。
2.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之工程與財物採購案,依採購法規定辦理驗收,並製作驗
收紀錄。
3.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採購案驗收人員,其組成原則及分工如下所述:
(1)主驗人員: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其負責主持驗收程式,抽
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
置。
(2)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需求)單位人員擔任;為配合列帳管理需要,總務
處庶務組組長必須參與會驗。其負責會同抽查驗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
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
(3)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本校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
人員。其工作為負責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事宜。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4)監辦人員:教育部(查核金額以上)及本校會計室派員擔任。其工作事項為監
視驗收程式。
4.小額採購金額之財物採購案,於廠商送貨時,請採購人員及請購人員會同點清
採購財物,視需要依規定列帳管理。
(六)核銷
1.各類逾一萬元以上小額採購案件於驗收後,均應檢附一至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
正本及發票核銷之。各項採購應以發票為核銷依據,若未達貳千元之採購因無
法取得發票,以普通收據核銷,應依「印花稅法」貼足印花稅額。
2.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工程、財物採購,除特殊情形專案簽准者外,在驗收合格
後,總務處應依契約規定通知承商繳交保固金,並檢附保固金收據影本、驗收
紀錄等相關採購過程文件辦理核銷,始得填單申請退還承商履約保證金及差額
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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