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總務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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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

                                                                95 年 09 月 0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09 月 0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0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08 月 2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0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0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0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營繕工程招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二、主辦工程處室於招標時應備左列文件:

      (一)工程圖說:包括位置圖、工程圖樣、工程規、材購規範、施工說明書。
      (二)契約樣稿。
      (三)空白標準。
      (四)空白切結書。
      (五)投標須知。
      (六)其他規定文件。
      參加投標之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本校總務處,以無記名方式洽購或郵購前項檔。
三、工程招標應在本校公佈欄公告五日以上,並在報紙廣告二日以上,自發圖之日起迄開
      標之日期,除緊急工程外,一般工程不得少於十天。
四、工程說明以書面及在工地豎立標誌為之,必要時得舉行現場說明。
五、工程招標以採用通信投標為原則,參加投標廠商應將投標函件以雙層有色封套並加貼
      封條交寄,且不得於投標函件封面書寫廠商名稱、圖記或其負責人姓名,違反規定者
      ,取消資格。
六、工程投標廠商資格審查項目及應附資料如左:
      (一)上年度或最近一年內之財務狀況:

               1.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2.淨值不低於投標工程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3.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4.總負倩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
      (二)工程實績:最近五年內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其一次金額應不低於招標工
               程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價工程預算金額為原則。
      (三)施工計劃書,應經由目的事業法規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其內容如左:
               1.工地組織結構。
               2.施工方法、作業程式、預定施工進度。
               3.施工人員:指定本工程工地負責人及相關工程人員之姓名與學、經歷及常雇

                  員工之人數,並提出勞保證明。
               4.有關品質管制計劃及負責人。
               5.有關本工程交通維護、工程安全及環境保護計劃等事項。
      (四)有關本工程應備之重要機具證明書。
      (五)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檔。
七、參加投標之廠商應將押標金票據、標單或第六點規定之文件連同左列文件影本一併交
      寄,不依規定者,所投之標無效。
      (一)各該業登記證書。
      (二)承攬工程手冊。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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