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總務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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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五)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額者,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收執聯)
   八、營繕工程招標得准許投標廠商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國外廠
         商技術合作協議書。
   九、營繕工程招標得准許兩家以上同等級廠商或與國外廠商以聯合承攬方式投標。
         聯合承攬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共負工程合約
         之責。聯合承攬協議書應載明各成員之工作範圍與權利義利,與國外廠商聯合承攬時
         應載明技術移轉規定。
   十、工程開標應定期公開舉行,以編號代替廠商名稱,必要時得不通知廠商到場。廠商投
         標函件應在規定開標時間前寄達,逾時無效。
十一、決標時應以合於投標須知之規定,並在開標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為得標原則,並以所
         報標單大寫之總價為準。
十二、得標廠商應於訂約及驗收時,提供承攬工程手冊,交本校詳實登記。

      台灣省各機關學校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投標須知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八日
      (七七府主二字第一五0五五五號修正)
      一、台灣省政府為統一本省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一定金額二分之一

            上之購置、定製、變賣(不含變賣房地)財物投標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主辦機關購置、定製財物時,應訂定規格,必要時,得規定投標廠商提供樣品。
      三、主辦機關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時,應具備投標須知、契約草稿、標封、空白

            標單、切結書、退還押標金申請單(附件一四)、財物名稱、數量、規格 說明書等投
            標書表。
      四、合於招標公告(附件五)所規定資格之廠商或個人,得於公告規定時間內,以通訊方
            式(以郵戳日期為準)或逕向公告指定處所免費或繳費(由主辦機關擇一行之)購領投
            標書表,一次最多以購領二份為限。
      五、郵購投標書表者,應將投標書表費及回件信封,以限時掛號寄交主辦機關,主辦機
            關應於收到郵購函二日(例假日順延),將投標書表寄回。
      六、郵購書表所繳書表費,數額不足或受款機關書寫錯誤或未附回郵信封,主管機關不
            予受理。
      七、郵購書表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致投標書表延誤寄達,主辦機關不負任何責任,不
            退還投標書表費:
            (一)回件信封收件人姓名、地址書寫錯誤者。
            (二)回件信封郵資不足者。
            (三)未寫明或誤寫財物名稱,因而誤寄投標書表者。
            (四)其他非可歸責於主辦機關者。
      八、投標廠商或個人【以下簡稱投標廠商(人)】,繳納投標書表費領取投標書表後,不論
            投標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但主辦機關延期開標或停辦時,投標廠商(人)得於公
            告日起七日內繳還所購之投標書表,及原掣給之收據或發票,退還書表費,逾期不
            予受理。
      九、投標廠商(人)應詳細閱覽投標書表,如有疑問,得於投標前向主辦機關查詢。
      十、投標廠商(人)應將投標比價證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檔等影印
            本(以上為購置、定製財物投標廠商資格證件,變賣財物投標人資格,由主辦機關視
            實際需要規定)、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印章印模單、切結書各一份,連同押標金裝入
            證件封內,與標單封(附件六、八)併裝入標封內,如購置、定製財物特殊,主辦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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