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總務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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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四十四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十五、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六、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檔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廠商家數上限為□二家;□三家;□四家;□五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七、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檔,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

正式檔,得免另備書面檔。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不允許者免填)︰

十八、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議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

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十九、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二十、本採購依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二十一、本採購依採購法第三十五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

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二、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日止。

二十三、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一式一份。

□(2)一式二份。

□(3)一式三份。

□(4)一式四份。

□(5)一式五份。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二十四、投標檔使用文字:

□(1)中文。

□(2)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二十五、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二十六、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二十七、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二十八、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2)依採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

標示。

□(3)依採購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4)依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請載明核准文號):

二十九、本採購開標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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