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六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98年08月28日98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08月29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8月29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8月28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8月29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8月29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9月1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成績考核,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教師及職員工友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已達
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第三條 如由他校轉任本校未曾辦理退休或年資未中斷以及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校復職
者,其服務年資得併計。
第四條 本校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招生及處理行政之紀錄,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 、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為甲等,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
給與晉級差額一年獎金。
1、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且未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
或考試之各種參考書或測驗紙者。
2、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
3、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者。
4、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5、品德良好能為學生表率者。
6、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者。
7、按時上下課,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紀錄者。
8、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二 、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為乙等,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
給 與晉級差額半年獎金。
1、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2、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者。
3、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者。
4、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病住院致病
假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5、無曠課、曠職紀錄者。
6、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三、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等,留支原薪。
1、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者。
2、有曠課、曠職紀錄,尚未達第四款第五目者。
3、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4、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者。
5、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者。
四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丁等,並送交教師評議委員會審核。
1、對教學、訓輔工作或處理校務行政草率行事,消極應付致造成不良後果者。
2、不批改作業或不進行實驗實習,經勸導無效,有具體事實者。
3、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學生課業或校務,有具體事實者。
4、品德不良,誣控濫告,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足以影響師道尊嚴者。
5、曠課曠職連續達七日,或一學期內累積達十日者。
第五條 一年當中,請事、病假合計滿卅天或遲到、早退滿卅六次者,年終獎金全額發給。
然事、病假第卅一天起或遲到、早退第卅七次起,每逾一天或一次均扣除年終獎金
之百分之一。
第六條 本校職員工之成績考核分工作、勤惰、品德三項,並按其成績分為甲、乙、丙、丁四
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下列條件者為甲等,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
給與晉級差額一年獎金。
1、職責繁重,努力盡職,並能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者。
2、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者。
3、無遲到、早退、曠職紀錄者者。
4、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5、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二、 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下列條件者為乙等,晉本薪一級,已支本職最高薪級或年功薪者,
給與晉級差額半年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 改晉年功薪一級。
1、工作努力盡職,並能如期達成任務者。
2、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
假者。
3、無曠職紀錄者。
4、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三、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等,留支原薪。
1、平時工作勉能符合要求者。
2、經給予延長病假者。
3、有曠職情事尚未達第九條第四款第六目者之情形者。
4、品德、生活考核有不良事蹟,尚不足影響校譽或個人人格者。
四 、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丁等,應予免職。
1、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校務,有具體事實者。
2、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3、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
第七條 本校教師及職員工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人員之考核列等,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曾記二大功者,教師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下,職員不得考列乙等以下。
二、曾記一大功者,教師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以下,職員不得考列丙等以下。
三、曾記一大過者,教師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下,職員不得考列乙等以下。
第八條 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
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
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平時考核同一學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
第九條 平時考核之獎懲,除記功、記過以下之獎懲另訂標準外,記大功、記大過之標準,規
定如下: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
1、對教學或遇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者。
3、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4、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5、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因難,圓滿達成使命者。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1、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2、對教學或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3、察舉不法,維護政府或學校聲譽權益,有卓越貢獻者。
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能處置得宜,免遭嚴重損失者。
5、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堅持立場,為國家、學校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者。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1、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者。
2、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3、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或擾亂學校秩序,情節重大者。
4、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5、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6、生活奢侈腐化,言行偏激乖張,足以影響校譽或師道尊嚴者。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1、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定證據者。
2、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國家或學校遭受重大損害者。
3、違反重大政令,傷害政府信譽,或行為不檢,嚴重影響校譽,不堪為人師表,有確實證
據者。
4、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者。
5、涉及貪污或重大刑案,有確實證據者。
6、曠課、曠職連續達七日或一學期內累積達十日者。
第 十 條 辦理教師及職員工成績考核,應組織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校長執行覆核。
第十一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積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組成,考核委員設
15人,除教務、學務、輔導及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
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每滿3人應有1人為未兼行政職教師,任一性別
委員應佔總數1/3以上。
第十二條 人事人員辦理教師及職員工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
資料送考核委員會初核。
第十三條 教師及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事項如下:
一 、考核委員名單。
二 、出席委員姓名。
三 、 受考核人數。
四、 決議事項。
第十四條 校長對本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並於考核案內記明其事實及理由。
第十五條 教師及職員工之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人,考核結果應予
解聘或免職者,應於通知書內敘明事實及原因。
第十六條 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專案考核應自核定之月起執行。但考
核結果應予解聘或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得先行停職。
第十七條 參與考核人員在考核未核定前,應嚴守秘密。考核委員執行初核時,對於本身之考
核,應行迴避。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需表冊格式另訂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