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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88 年 9 月 3 日 8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9 月 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9 月 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總則:
      (一)為加強學校實施實驗(試驗)室、實習(試驗)場所(以下簡稱實驗場所)安全
               衛生管理,防止災害發生,保障工作人員、學員生的安全與健康,特訂定。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1.學校:係指高級中等以上之學校。
               2.負責人:係指學校行政管理之最高主管,負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稱之雇主責任。
               3.工作人員:係指進出實驗場所工作,獲致工資之教職員工生。
               4.學員生:係指在實驗場所接受教學指導,未支領工資者。
               5.工作:係指在實驗場所從事教學、研究、實驗、清潔、維修及其他等活動。

二、安全衛生組織與管理:
      (一)負責人應綜理學校安全衛生工作並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訂定安全衛生政策。
               2.依相關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或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
               3.編列適當之安全衛生經費以辦理安全衛生工作。
      (二)學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相關規定要求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各部門執行或督
               導各實驗場所辦理下列事項:
               1.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2.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訂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4.訂定實驗場所施工之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於事前告知承攬人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三)於製造、處置、使用、儲存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實驗場所,學校應訂定並實施危害
               通識計畫;人員暴露有超過容許濃度之虞時,學校應採取必要之危害預防控制措
               施。
      (四)學校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標明並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1.有害物超過容許濃度之場所。
               2.處置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場所。
               3.具強烈微波、射頻波、噪音、雷射、非游離輻射及游離輻射等場所。
               4.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場所。
               5.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6.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
               7.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五)學校不得使童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1.處理爆炸性、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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