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輔導室相關規章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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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3.散佈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4.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5.運轉中機械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
繩索等工作。
6.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7.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8.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9.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10.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11.動力捲揚機、動力搬運機之運轉工作。
12.其他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六)實驗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學校應立即使工作人員及學員生退避至安全場
所。
(七)實驗場所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學校應任用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
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操作人員充任之,其所設置之危險性機械、設備檢
查合格證有效期限應符合規定。
(八)校應由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負責電氣設備、工具之安全性,避免發生感電危害。
(九)學校對實驗場所工作人員及學員生應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學校應宣導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規定,並激勵、推行促進安全衛生之活動。
(十一)學校實驗場所工作人員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接
受健康檢查之義務。
(十二)學校應訂定書面之實驗場所災害調查程序以執行調查,並加以分析找出災害發
生原因及改善方式。
(十三)實驗場所如發生災害,學校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
析及作成紀錄。實驗場所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學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之相關規定辦理通報等事項,且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
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十四)學校應依教育部規定辦理災害統計通報業務。
(十五)對勞動檢查機構以書面通知應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之檢查結果,學校應於違規
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
三、安全衛生設施:
(一)學校應保持實驗場所的整潔及注意採光、照明、通風與換氣,對於場所之通道、
地板、階梯,保持不致使人員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並採取必要之預
防措施。
(二)學校須明顯標示實驗場所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工作人員及學員生工作期間
保持暢通,並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於室內工作場所,學校應依規定設置足夠人員使用之通道,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有適用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
2.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
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學校應使實驗場所之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調
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五)有機溶劑、鉛、粉塵、特定化學物質之實驗場所,學校應依實際狀況設置有效之
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等設施,並保持其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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