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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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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年 9 月 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9 月 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職
      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一、十二條及教育部頒布之「學校實驗室與
      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設置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由校長指定各實驗場所相關業務之處室主任、科主任、
              專任教職員工代表及醫護人員組成之。其中專任教職員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之三
              分之一以上。
      (三)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輔助綜理會務。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依前項規定產生後,由校長聘任之。

三、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研議下列事項並應置備紀錄:
      (一)對雇主擬訂之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三)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研議各實驗場所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得依需要邀請
      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五、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由實習處統籌協調各相關單位推動執行。
六、本辦法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後,陳校長核示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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