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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學校應設置機械、設備合適之護罩、緊急制動、動力遮斷連鎖裝置、防止意
外啟動等安全防護裝置。
(二十八)對於工作人員及學員生有暴露於噪音、高溫、低溫、游離輻射、非游離輻射
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學校應置備
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如耳塞、耳罩、防塵口罩、呼吸防護具、防護眼鏡、
防護衣物等,並規定其確實使用。
(二十九)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工作人員及學員生,學校應規定其確實配戴絕緣防護具
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三十)對於工作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人員之虞時,學校應置備適當之安全帽
及其他防護。
(三十一)學校應供給工作人員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保持清潔,並予以必要之消毒。
2.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應妥予保存。
3.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置備足夠之數量。
(三十二)實驗場所設置之急救藥品及器材,學校應予以明顯標示、檢查並更新。
(三十三)學校應依實驗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災害搶救器材,如供氣式呼吸防護
具、緊急洩漏處理設備等,並定期維護。
四、本要點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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