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輔導室相關規章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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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實驗場所,應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
         成為發火源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

(七)學校對於存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
         災之實驗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等必要措施。

(八)學校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實驗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
         2.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物,並不得加熱、磨擦、衝擊或使其
           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3.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可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
           擊。
         4.引火性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
           熱。
         5.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九)學校應注意抽氣櫃通風管道之定期維護,避免因累積易燃物質造成火災。
(十)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學校應規定其產生之

         乙炔壓力不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一‧三公斤以上。
(十一)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學校應選任專人辦

            理下列事項:
            1.決定工作方法及指揮工作。
            2.對使用中之發生器,禁止使用會產生火花之工具或予以撞擊。
            3.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乙炔熔接裝置是否漏洩。
            4.發生器之氣鐘上禁止放置任何物件。
            5.發生器室出入口之門,應注意關閉。
            6.維修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時,應於屋外之安全場所為之。
            7.開啟氣鐘時,應禁止撞擊或發生火花。
            8.工作時,應將乙炔熔接裝置發生器內存有空氣與乙炔之混合氣體排除。
            9.工作中,應查看安全器之水位是否保持安全狀態。
            10.應使用溫水或蒸汽等安全之方法加溫或保溫,以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內水之凍

               結。
            11.發生器之修繕、加工、搬運、收藏,或繼續停止使用時,應完全除去乙炔。
            12.監督人員戴用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十二)工作人員或學員生操作有爆炸之虞的實驗時,學校須設置具有防爆玻璃的抽氣
            櫃,並規定其確實使用適當之防護裝備。
(十三)學校應於實驗場所設置適當之消防設施,並依消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應標示消防安全設備,必要時簡要標明其使用方法。
(十五)貯存高壓氣體時,學校應注意:
            1.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2.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3.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4.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5.應安穩放置,並固定及裝妥護蓋。
            6.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7.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8.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9.對於高壓可燃性氣體之貯存,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不得帶用防爆型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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