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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電筒以外之其他燈火,並應有適當之滅火器具。
(十六)搬運高壓氣體容器時,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場所內移動應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2.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十七)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與使用,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管制人員進出。
            2.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3.不得貯藏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囪附近。
            4.貯存場所或實驗場所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當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

              具。
(十八)對於人員於工作進行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

            設備造成感電之虞者,學校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設施。
(十九)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學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規定實施感電危害

            預防措施。
(二十)有關電氣設備操作之工作空間,學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六十八

            條及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二十一)對於電氣設備,學校應注意下列事項:

               1.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
                 件或放置床、舖、衣架等。

               2.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3.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4.電動機械之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人員須跨越操作之位置。
               5.防止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
(二十二)從事放射性物質之實驗時,其操作及防護設施,學校應依原子能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二十三)具有生物性危害之實驗室,學校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1.應與公眾地區以門相隔。
               2.實驗室之門須依規定達到防火級數,並依適用的防火安全標準設置。
               3.通往防火出口之路徑在設計時應避免經過危害區,或配合適用的法令規定。
               4.對於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免人員

                 感染疾病。
               5.含蒸氣之管線需以絕緣材料覆蓋。
               6.依實際需要,設置腳控、膝控或自動控制的潔手設備。
               7.提供讓生物醫療廢棄物(袋)存放之空間,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

                 處理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8.生物性實驗室內之高效率過濾裝置之濾紙,應定期更換。
(二十四)對工作人員及學員生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工作時,學校應設置
               使人員安全上下之設備。
(二十五)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處所(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除外),工作人員及學
               員生有墜落之虞者,學校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並張貼警告標
               示,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人員使用安全帶等
               防止墜落措施。
(二十六)工作人員及學員生於二公尺以上高度之屋頂、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
               工作台等場所從事工作,學校應於該處設置護欄或護蓋等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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