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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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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年 9 月 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9 月 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各科實驗場所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標明並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有害物超過容許濃度之場所。
      (二)處置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場所。
      (三)具強烈微波、射頻波、噪音、雷射、非游離輻射及游離輻射等場所。
      (四)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場所。
      (五)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六)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
      (七)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二、各科實驗場所不得使學生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處理爆炸性、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
      (二)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散佈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四)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運轉中機械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
               索等工作。
      (六)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七)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八)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九)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一)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二)動力捲揚機、動力搬運機之運轉工作。
      (十三)其他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三、各科實驗場所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立即使工作人員及學生退避至安全場所。
四、各科實驗場所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應任用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訓

      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操作人員充任之,其所設置之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合格證有效
      期限應符合規定。
五、各科實驗場所應由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負責電氣設備、工具之安全性,避免發
      生感電危害。
六、各科實驗場所應宣導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規定,並激勵、推行安全衛生之活動。
七、各科實驗場所工作人員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接受健康檢
      查之義務。
八、各科實驗場所應依部頒「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叁、安全衛生設施)」
      所列三十三項要點,對所有機具、設備、器材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實施自動檢查。
九、各科實驗場所實施之各項自動檢查應包含記錄下列事項:
      (一)檢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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