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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88 年 9 月 3 日 8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9 月 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9 月 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學業成績之考查,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學生學業成績之平均,包括必修及選修之一般科目、專業及實習科目。
四、學業成績之考查,得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精神,酌採下列多元適當之方

      式評量:口頭問答、演習、練習、實驗、實習、實作、閱讀報告、實習報告、紙筆測驗、
      作文、隨堂測驗、調查採集報告、工作報告、研究報告、小型論文、其他。
五、每學期定期考查二至三次,得由各教學研究會議依課程性質及學分數決定之。
六、學業每一科目學期成績之計算,為日常考查、定期考查二項成績之合計,其成績佔分比
      率一般科目及專業科目之日常考查佔 40%;定期考查佔 60%。其他科目如實習、體育、全
      民國防教育、健康與護理、音樂、美術由各教學研究相關會議另行決定之。
七、身心障礙或特殊狀況之學生,其成績之考查標準,得由任課教師依學生之實際情形,予
      以彈性調整。
八、學生於定期考查缺考時,依本校請假規程核准給假者,准予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
      其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以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六十分以上部份以七折計算並合
      併之。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學生缺課除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缺課日數達全學期教學總日數
      三分之一者或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
      及補考。
十、學生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經重、補修後仍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
      一(含)者,下學期得減修上學期修習總學分數四分之一。
十一、學生具有下列畢業標準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年限符合規定。
         (二)德行成績達到標準。
         (三)正規班學生畢業學分為 160 學分,其中部訂必修學分至少需有 85%及格;建教合

              作班、實用技能學程畢業學分為 150 學分。
         (四)不符前項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二、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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