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總務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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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財產設備管理辦法

                                                                    95 年 09 月 0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09 月 0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0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08 月 2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0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0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0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總 則
      (一)學校財物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二)學校物品,除各科實習教學用之儀器、工具、機器、機械、實習材料及保健室、
               體育用品、圖書與非消耗物品等,各分別保管外,其餘一律由庶務組集中保管(
               消耗品)。

二、財產之增加
      (一)財產之增加,包括下列各項:
               1.購置。
               2.營建。
               3.改良。
               4.交換。
               5.撥入。
               6.受贈。
      (二)財產之購置、營建、改良及擴充,均應先經預算之程式,由總務處負責執行。
      (三)財產之購置、營建、改良及擴充,由使用單位,填具請購單,並註明規格,廠牌
               、使用時間、型式等,依行政組織報請校長核准後,交總務處辦理公開招標,此
               價或議價方式採購之,並由會計室負責監辦。
               前項財產之購置,營建改良及擴充,必要時得設置小組辦理之,屬於教學用之財
               產購置,應有教學人員參加。
      (四)購置之財產到達校內或營建改良及擴充工程完成,以及交換撥入、捐贈等財產取
               得時,應由驗收人員、會計人員、使用單位根據契約,圖說,發票,清單及有關
               文件辦理驗收,其屬專用者會同專用單位辦理之。
      (五)財產經驗收後,總務處應按管理單位,分別填製「財產增加單」,連同原始憑證及
               有關文件,送會計室審核列帳。
      (六)財產於完成取得之手續時,應即分類編號,黏訂標籤。如有產權憑證等,應詳細
               登記,依照規定保存,並根據前條之「財產增加單」登記列帳。

三、財產之減少
      (一)財產之減少包括下列各項:
               1.變賣。
               2.報廢。
               3.損失。
               4.交換。
               5.撥出。
               6.捐出。
      (二)財產業經使用逾齡,然已失去原有效能,而不能修護,或修復價格高昂,應由管
               理單位填具財產報廢單,報請校長核准後辦理減損作業。
      (三)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毀或滅失時,應由管理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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