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辦理。
(四)財產因撥入,捐入,受贈而取得者,經驗後,由總務處填送「財產增加單」,連同
有關憑證,送會計室審核入帳。
(五)財產出售經點交後,由總務處填送「財產減損單」連同有關憑證,送會計室審入
帳。
(六)財產報廢、損失或捐出,經依規定程式點交後,由總務處填送「財產減損單」連
同有關憑證,送會計室審核沖帳。
(七)總務處每年至少會同會計室盤點財產一次。
七、附 則
(一)本校之財物分類,悉依行政院所領「財物分類標準」分類之。
(二)財物之保管人員,應負責管理財物之安全,如因過失而致財物遭受損失時,應負
賠償之責。
八、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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