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總務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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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將損失情形,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教
育部中辦公室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其責任後,辦理財產減損作業。
(四)財產之交換,撥出或捐出,應先經核准之程式。
(五)財產之減少,由管理單位根據「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作業。
四、財產之移轉
(一)財產經分配與指定單位使用後,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移轉。
(二)財產如因事實需要,必需移轉使用時,應由移出單位填製「財產移轉單」,經總務
處核准後,除存根聯自存外,其他兩聯,一聯送移入單位查收,一聯送總務處移
轉登記。
五、財產之保管
(一)財產應充分利用,發揮應有效能,並須隨時檢查清點,盡善良管理之責,如有損
壞,應即填具「修繕申請單」報請修理,如有缺失,並應作適當之處理。總務處
應隨時派員查核各單位財產之使用及保管情形,並作適當之調配與運用。
(二)總務處應於取得不動產時,在規定期限向主管單位申報產權登記。
(三)總務處對於不動產之房舍,應辦理保險。
(四)財產公物管理依照行政院頒布之財產分類標準分為:
1.土地。
2.房屋建築及設備。
3.機械及設備。
4.交通及運輸設備。
5.什項設備等五大類。
(五)增加財產於辦理驗收手續完畢後,填造「財產增加單」,並由保管人員蓋章,經營
組財產管理員登入財產增加登記簿及登入財產電腦管理。
(六)各科處室保管之財物需攜帶至校外維修者,必須填寫放行條,經總務處核准後始
得外出。
(七)財物因公需外借者,應分別填具借據,經有關人員轉呈校長批准後始得出借。
(八)其他無人負責之公共場所使用之財產,由總務處財產保管員負責。
(九)保管人員對於財產應善加保管,隨時整理檢查,如因逾齡且品質上自然損壞或遭
意外災害時,保管人員應填財產報廢單,連同證明文件送總務處轉呈校長核准後
,登入財產減少作業。否則應負賠償之責。
(十)保管人員移交時,應會同列冊層報查核,校長派有關人員監交。
(十一)學校所有財產,非經正式領借或總務處調用,不得隨意移動或攜出校外,否則得
報請校長議處。
(十二)學校財產之增減,應於月終由經營組財產管理人造報財產增減月報表及非消耗品
增減月報表送會計室審核。,每三個月造報財產增減季報表、財產分類量值統計
季報表,每會計年終了時,造報財產增減結存表,並編造財產清冊送教育部中部
辦公室。
(十三)學校教職員離職手續。需經總務處核對有無借用財物,以明責任。
六、財產之列帳
(一)撥入或捐贈取得之財產,在接受之表冊上列明其價值者,可按為列帳之依據,如
原無可稽考者,按時價估計列帳。
(二)財產一次取得有多種,而其價值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劃分者,得以各該財產之時價
,比例分攤,估計其價值入帳。
(三)房屋及建築拆除重建,需填造「公有房屋及附著物拆除改建(報廢)查核報告表」
,及檢付有關文件,報市府轉請審計機關核准後拆除,拆除後由總務處填送「財
產減損單」,連同有關憑證,送會計室審核,沖減原有財產,至重建之財產依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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