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總務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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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
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
,並應符合押標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五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返法令行為者。
五十四、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
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五十五、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 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
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
五十六、決標原則: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檔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
標為得標廠商。
□(3)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已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適用最有
利標評選辦法;其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4)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以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
標之競標精神決標(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
□(5)最高標決標。
五十七、本採購決標方式為:
□(1)總價決標。
□(2)分項決標。
□(3)分組決標。
□(4)依數量決標。
□(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五十八、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依此二條
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2)否。
五十九、本採購保留未來得向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
量或期間上限。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六十、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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