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總務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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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水電管理辦法

                                                                    95 年 09 月 0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09 月 0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0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08 月 2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0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0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0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確保校內供電安全、用水清潔及節約水電杜絕浪費特訂定本辦法。
二、實施原則:

      (一)本校為倡導節約水電,人人有愛惜物力及糾正他人浪費水電之義務。
      (二)本校嚴禁違規用電,人人有維護生命財產安全與舉發他人違規借用水電之責任。
三、本校校區供電線路,設有總開關及迴路開關若干處,以管制日常用電與預防漏電發生危
      險。
四、每一供電迴路開關所管制之線路,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即將該迴路開關關閉。
      (一)發現房舍內電線短路(碰線)或漏電現象時。
      (二)發現或嗅覺該房舍有橡膠焦味時。
五、校內全部用電線路及水管,由總務處指派專人經常察看,負責維護以確保安全。
六、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如發現電燈、水龍頭應關閉而未關閉,機器應停而未停時,應
      即隨手關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或通知總務處處理。
七、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如發現線路故障有引起火災危險時,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緊
      急通知負責人、通知總務處或通知電力公司派員檢修。
八、辦公室、宿舍、教室嚴禁使用電爐等炊具,如有擅自使用者,得視同危害公共安全論處
      。
九、各工作單位如需增加用電或用水時,須洽總務處派員勘察,簽奉核准後方得接水龍頭、
      水管、電線及電燈開關等水電設施,如有破壞應查明責任修復或照價賠償。
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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