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總務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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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採購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例外情形。

六十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廠商執有政府核發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最近一

期納稅證明書者,均可參加投標,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十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填寫;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件;機

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六十三、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檔,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准外國廠商

投標者免填)︰

六十四、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

免填)︰

六十五、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

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六十六、依採購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六十七、招標檔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

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

   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

   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六十八、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六十九、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台幣。

□(2)外幣:         (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台幣或外幣:         (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

   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七十、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

□(1)取得全部權利。

□(2)取得部分權利(由招標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

□(3)取得授權(由招標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不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免填)︰

七十一、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七十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依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

   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

,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七十三、全份招標檔包括:(可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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