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總務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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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車輛管理辦法

                                                                    95 年 09 月 0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09 月 0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0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08 月 2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0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0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0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目的:為維護校區安全、環境整潔及校園寧靜,特訂定本辦法。
二、車輛通行校區之規定:

      (一)本校邀請蒞校之貴賓車輛及執行一般公務之車輛,如郵車、警車、垃圾車等,得
               自由進出校門;其他車輛,一律依門禁管理辦法規定進出校區。

      (二)在本校長期施工之車輛,得憑施工車輛通行證進出校門。
      (三)本校福利社長期送貨車輛,得憑總務處發給的車輛通行證,在規定時間進出及規

               定的地方停車。
      (四)場地外借,有關進出本校車輛之數量控制,依借用單位性質及其所需停車位之需

               求得由總務處考量實際情形核定之。
      (五)各建築物內(包括走廊)殘障者車輛及手推車外,全天禁止所有車輛停放或通行。
      (六)校內行駛車輛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並嚴禁亂鳴喇叭,以維校區安全與校園寧

               靜。
三、車輛停放校區之規定:

      (一)機車、自行車一律停放在車棚或指定停放區域,其他地區不得任意停放。
      (二)汽車請停放在畫線規定之停車位上;未畫線區除經指定可以停放外,均不得任意

               停放各種車輛;通道出入口請勿停車。
      (三)暫停校內之車輛務必關閉防盜器警報聲,以免誤觸時造成噪音影響學生上課。
四、通行證使用規定:
      (一)車輛通行證由總務處審核後發給,每人以一張為原則;其他單位印製者不適用於

               本校。
      (二)本校發給通行證僅表示允許該車輛可在學校通行與停放,並不保證提供所有車輛

               有停車位,亦不負車輛保管之責任。
      (三)本校留有車輛通行證所有權,得依本辦法規定收回或註銷該通行證。
      (四)車輛通行證限原申請車輛,按規定統一貼於汽車玻璃窗左下方,以資識別。偽造

               、冒用、偷竊或轉借無效,並追究申請人及使用人責任。原申請人離職或離校時
               ,通行證即行失效。車輛通行證如有遺失,原申請人得再簽具切結書後,另行申
               領新車輛通行證。
      (五)本校員工辦理離職時,請繳回車輛通行證。
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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