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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
88 年 9 月 1 日 8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9 月 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9 月 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辦法依據高雄縣聯絡處軍訓工作計畫規定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
、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並經校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
第 二 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及校規。
第 三 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 四 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 五 條: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 六 條: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 七 條: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輔導需具特殊專
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 八 條: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
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
訓輔單位處理。
第 九 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
情緒性、惡意性之管教或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之管教。
第 十 條: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
公開或洩漏。
第十一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
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二條: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
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二章 實施要點
第十三條: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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