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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公佈或報導優良事蹟。
六、與師長合影留念。
七、其他特別獎勵。
第十四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
,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輔導參加課外活動,培養群體精神或實施個別輔導。
四、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五、調整座位或實施安全檢查。
六、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七、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依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予以處分。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輔導
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定之。
第十五條:依前條所列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奬
懲實施要點」施予懲處,為左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心理輔導。
六、家長或監護人或輔導室協同輔導。
七、留校察看。
八、輔導轉學
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其他適當措施。
高級中等學校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退學之處分。
第十六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
管之,最長期限以一個學期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七條: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情節移送相關單
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及衛生署規定之管制虊品。
三、猥褻或暴力行為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打火機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手機或無線通訊器材。
六、其他違禁品。
第十八條: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
等規定,邀集各處室及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及學生代表共同組成,
負責研討學生重大獎懲事項、獎懲標準及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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