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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公佈或報導優良事蹟。
               六、與師長合影留念。
               七、其他特別獎勵。
第十四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
               ,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輔導參加課外活動,培養群體精神或實施個別輔導。
               四、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五、調整座位或實施安全檢查。
               六、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七、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依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予以處分。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輔導
            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定之。

第十五條:依前條所列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奬
               懲實施要點」施予懲處,為左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心理輔導。
               六、家長或監護人或輔導室協同輔導。
               七、留校察看。
               八、輔導轉學
               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其他適當措施。
               高級中等學校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退學之處分。

第十六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
               管之,最長期限以一個學期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七條: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情節移送相關單
               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及衛生署規定之管制虊品。
               三、猥褻或暴力行為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打火機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手機或無線通訊器材。
               六、其他違禁品。

第十八條: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
               等規定,邀集各處室及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及學生代表共同組成,
               負責研討學生重大獎懲事項、獎懲標準及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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