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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
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條: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
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決議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
得要求家長配合輔導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三章 救濟
第二十二條: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
面向學校申訴。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由輔導室召集成立學生申訴委員,其組織及評議規定,依「學生申訴制
度」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學生記小過以上處分,如無心犯過,有心改過向善者,得於公布一週內向生活
輔導組提出申請銷過,並依校頒「自強教育(銷過辦法)」之規定辦理,以鼓勵
學生改過向善,自強教育實施辦法如附件。
第二十五條: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
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由家長或監護人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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