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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1. 軍火教父案
楊姓青年涉嫌明知「軍火教父」網站中的文字與圖片,係販賣槍枝的資訊,
卻在搜尋引擎奇摩網站上登錄該「軍火教父」的網址,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查
詢「軍火教父」刊載的資訊,台北地院認為楊姓青年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五
十三條第一款的「以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緩刑三年。
(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八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 網路上教製炸彈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某私立大學資訊系陳姓學生,在學校網站建立「無政府
份子文件集」個人網頁。他並將國外相關討論群組中介紹各種炸藥製造方法、過
程與威力的文章,轉載張貼於個人網頁上,供不特定人觀看、討論。由於各類炸
彈或爆裂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若有未經許可為製造者,
即屬犯罪,對於該行為人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科以刑責,台
北地院認為陳姓學生將介紹炸彈等爆裂物之製作方法的文章轉載張貼在其個人網
頁上,顯係刺激慫恿他人犯製造炸彈等爆裂物之犯罪,而該個人網頁並未設定密
碼,不特定人進入電腦網際網路後,均得任意再進入陳姓學生之個人網頁閱覽上
開文章,陳姓學生刺激慫恿之煽惑行為已置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狀
態,係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且因其先
後多次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時間緊密,犯意概括,為連續犯,以一
罪論,並加重其刑,結果是判決十個月,緩刑三年,並交付保護管束。(詳情請
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九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四) 網路詐欺
1. 騙取帳號,高價販書案
網路上曾經出現三封信,第一封信的內容是高價販賣「駭客防衛手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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