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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網路犯罪類型
(一) 以電腦作為犯罪之場所:所謂以電腦作為犯罪場所,是指犯罪行為是在電
腦上進行的,亦即,犯罪行為是在電腦上發生的。例如:在電子佈告欄(BBS)
上,誹謗或公然侮辱他人;又如藉著網路,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畫,該散布
行為是在電腦上發生的。雖然,網路只是一個虛擬的場所,並非物理意義
或實體意義的場所,但是,隨著網路時代來臨,有些在虛擬場所所作的行
為,也可以達到如同在實體場所所作行為的效果,甚至,因為網路快速大
量傳播的特性,在虛擬場所所作的犯罪行為,其殺傷力往往比在實體場所
來得大。例如:在網路上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其毀損他人名譽的效果,
不亞於在火車站前拿著麥克風辱罵別人。在網路上散布或猥褻圖畫的效
果,也不亞於在台北街頭散發猥褻圖畫或在某書局裡販賣猥褻圖畫。
(二) 以電腦作為犯罪之客體:網路興起後,電腦系統容易成為犯罪客體,換句
話說,電腦系統容易成為攻擊的目標,此種情形,例如:電腦駭客入侵他
人網路系統並施放病毒,即屬之,此為新興的犯罪,因為網路就傳統的犯
罪行為客體而言,可以說是一種新的犯罪客體。但是,以電腦作為犯罪客
體之情形,也同時有可能是一種傳統犯罪。例如,電腦駭客在甲的網路系
統中放入後門程式,並且威脅甲需交出一百萬元,否則該程式會在一小時
內將甲電腦系統的重要檔案毀掉。這可構成傳統的恐嚇取財罪(刑法346
條)。
四、 網路犯罪案例之分析
(一) 網路色情類型
1. 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的色情網站
據報載,曾有一高中生,開設色情網站,以招募會員的方式,提供會員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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