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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六) 交易安全
企業經營者應對網路交易安全的保障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保護於網路上傳輸
及儲存於企業經營者處的付款資料及個人資料。
(七) 付款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易於使用且安全的付款機制。
(八) 消費爭議處理
消費者應能採取公平、有效、及時、經濟且易於取得的機制,解決交易所生
的爭議。
(九) 教育、宣導與自覺
政府、企業經營者、教育機構、消費者保護團體及消費者應共同致力於安全
交易意識的提昇。
(十) 國際合作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應就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議題,加強
與國際間的合作及交流。
二、 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於民國九十二年修法時,正式將電子商務
納入消保法所規範的範圍,而於第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使消費
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乃屬於消保法中之郵購買賣,從而
亦受消保法之保障,自是消費者於網路購物時,自得主張消保法以保障其自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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