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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網路犯罪之定義
網路犯罪的定義仍是以學者林山田之分類為主,而可分為廣義說、狹義說與
折衷說。採廣義說認為所謂「網路犯罪」係泛指所有與電腦科技或電腦系統有關
的犯罪,意即「與電腦有關的犯罪」,此說顯然過於廣泛,並無任何實質意義;
採狹義說認為「網路犯罪」乃指與電子資料處理有關的故意而違法破壞財產法益
的「財產罪」,此說則又顯過於狹隘,僅將網路犯罪界定為財產罪,勢將無法涵
蓋全部的網路犯罪。至折衷說則認為「網路犯罪」乃指行為人濫用或破壞電腦而
違犯具有電腦特質(Computer Property)的犯罪行為,所謂「電腦特質」則以行為
的違犯、追訴或審判是否需要電腦的專業知識為斷。目前我國學界通說係採折衷
說,惟仍有爭論,國外亦然。
二、 網路犯罪之特質
網路犯罪乃係因資訊發展後始新興的犯罪型態,其特質與傳統犯罪類型有所
差異一般而言,網路犯罪應具有以下之特質:
(一) 係利用電腦之特性遂行其犯罪目的:網路犯罪並非專指刑法中之某些犯罪
類型,絕大多數犯罪均可能透過電腦的特性予以實施,所謂電腦之特性包
括:分散性、開放性、互通性、隱密性、立即性等。
(二) 行為與結果間之時間與空間的區隔:網路犯罪的行為實施與結果發生,在
時間與地點上通常均有所間隔,換言之,行為可能須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既
遂其犯罪目的,或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有相當大之區隔。
(三) 高犯罪黑數:網路犯罪因係行為人利用電腦進行犯罪,在本質上即難以發
現,且因多牽涉個人或企業之信譽與秘密,被害者多不願聲張報案,加之
此類犯罪追訴成效偏低,因而導致網路犯罪具有相當高之犯罪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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