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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實習工廠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88 年 9 月 3 日 88 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97 年 9 月 2 日 97 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8 月 29 日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一、十二條及教育部頒布之「學
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設置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綜理會務。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由校長指定各實驗場所相關業務之處室主任、科
主任、專任教職員工代表及醫護人員組成之。其中專任教職員工代表應佔委
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輔助其綜理會務。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依前項規定產生後,由校長聘任之。
三、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得依需要邀請
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四、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由總務處統籌協調各相關單位推動執行。
五、本辦法經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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