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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入宿舍或擅離宿舍者大過以上處分,並承擔失竊財物賠償。
               2.早晚點名無故缺席者小過以上處分。
               3.宿舍活動無故缺席者過以上處分。
               4.夥同非住校生進入宿舍者大過以上處分。
               5.家人親戚會客,須先報備,並於育樂室會客,違者小過以上處分。
五、請假規定:
      (一)19:00至21:00晚自習請假,由副排長准假,並完成“住校生晚自習請假簿”登
               記手續。
      (二)上課期間請假,除病重外,須本人親至教官室辦理,經輔導教官核准後,並完成
               “住校生請假單”請假手續,方能准假。
      (三)學校請假簿家長欄由輔導教官代簽並於請假手續完成後一併簽辦。
      (四)所有請假,皆須事先完成請假手續。
      (五)休假回家欲次日晨返校上課須事先請假。
      (六)休假日回家後,因故需續假者應應由父母親來電向輔導教官〈值日教官〉請假,
               並於銷假後,補完成請假手續。
      (七)罰則:
               1.晚自習缺席或無正當理由,隨意請假小過以上處分。
               2.未經核准,擅自休假小過兩次以上處分。
               3.請假手續未完備者小過以上處分。
               4.請假理由不正當,不充分小過以上處分。
      (八)其他罰則:
               1.破壞宿舍秩序者,記過以上處分。
               2.內務寢室髒亂者警告以上處分。
               3.破壞公物者大過以上處分並負賠償之責。
               4.吸煙、喝酒、賭博者大過以上處分,累犯者退宿。
               5.竊盜者大過兩次以上並退出宿舍。
               6.涉毒者退學。
               7.打架依校規處分並退出宿舍。
               8.其他違犯宿舍規定者酌情處分。
      (九)獎勵:
               1.以梯次輪流為簽獎時段。
               2.幹部表現優良者大功以上獎勵。
               3.住校生表現優良者小功以上獎勵。
               4.整潔工作表現優良者小功以上獎勵。
               5.擔任公差、勤務者小功以上獎勵。
               6.其他應予獎勵者酌情簽獎。
               7.附記:凡在校期間遭退宿處分者,一律不得再申請住宿。
               8.未盡事宜,另行公佈。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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