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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規及懲罰
      倘若車隊在賽事進行期間出現違規之情事,主辦單位遂按下列情況,施以賽事罰則。

1.未完成賽程
(1)所有賽道以區段為單位,分為若干區。競賽時間平均分配在各區段,若有未完成賽程的

    區段,則進行加秒(例如:大會規定競賽時間為 1 分鐘,而賽道區分為54 個區段,則
    未完成區段每區段加 2 秒)。
(2)若有未完成上坡路段的格數,除了未完成賽程的區段加秒外,另加罰 5 秒。

2. 犯規處罰
(1)參賽隊伍具以下犯規事項,處以 5 秒加時計算。
在比賽進行期間,有車上物品遺落在賽道上。
參賽隊伍在開賽前,刻意卸下任何裝置或裝飾部分,每隊會加 5 秒時間作為懲罰。
(2)參賽隊伍具以下犯規事項,處以 10 秒加時計算。有以下幾點說明:
  在賽事進行期間,競賽隊伍除授權人員ㄧ人外,其他隊員或隨隊人員在未經大 會工

         作人員許可的情況下進入賽區。
  太陽能模型車比賽時在賽道上以反方向行駛。
  故意損毀或碰撞其他參賽車輛之任何部份。
  在比賽期間車手及技術支援人員,在未經主辦單位工作人員許可下進入賽道 範圍。
  完成賽事後並未儘快在指定出口離開賽道。
  比賽時參賽隊員擅自離開規定區域。
3.參賽資格喪失,以下幾點說明:
(1)違反「參賽資格」中規定的任一項目。
(2)危害車手自身和他人安全或阻礙賽事順利進行之任何舉動。
(3)跨越軌道時跳越斜坡者。
(4)跨越軌道時,若有任何模型車位於紅色區域而逕行跨越軌道者。
(5)每場競賽開始前,每輛參賽車須接受車輛量測,若該參賽車輛所量測之車重低於該車原

    有車重10g 以上,大會得以取消則該參賽隊伍該場次賽程的參賽資格。
(6)車輛安裝其他種類電池或進行不當改裝以致影響比賽公平性,大會得以取消其參賽資格

    。
(7)參賽人員技術不純熟或態度差劣,令主辦單位認為有危害大會工作人員、其他隊 伍或對

    觀眾安全的威脅,大會得以取消其參賽資格。
(8)參賽隊伍不得發生多次碰撞,並影響賽事的進行。
(9)參賽隊伍不得重複犯規,漠視裁判警告。
(10)不得以手推車,意圖改變比賽成績。
(11)不得蓄意破壞比賽場地軌道。
4.參賽隊伍倘若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者,主辦單位將循正當管道處置,絕不寬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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