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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實習成績考查辦法
88 年 9 月 3 日 8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9 月 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9 月 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台灣省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48 條至 53 條之規定之。
二、實習成績之計算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
(一)實施期中、期末段落式評量加上平時成績做為學期成績;並以第一、二學期成績平
均為其學年成績,以各學年成績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二)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而第一學期成績達五十分,第二學期成績及格時,其學年成
績准以六十分及格論。
三、實習成績項目及評分標準規定如下:
(一)實習技能:佔 50%包含工作方法、成品或實驗結果、技能測驗等項。
(二)實習報告:佔 10%包含實習心得報告、校外參觀心得報告。
(三)職業道德:佔 30%包含工作勤惰、工作態度、器材維護、安全衛生等。
(四)相關知識:佔 10%包含平時測驗、期末測驗等。
四、同一年級如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實習課目(包含相關及專業實習)時,其成績之計算,
以該項實習成績乘每週時數後所得之總合,再以實習總時數除之。
五、整學期實習缺席之時數,超過該學期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時,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學期或學年成績不及格時,學生得申請參加補救教學或補救考試(依本校學生技能學習
補救教學實施辦法辦理)。
七、經補救考試後,學年成績不及格者,應予重修;應屆畢業學年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延畢)。
八、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技藝(能)學術競賽,成績優良者,除依學生獎勵辦法予以
獎勵外,其實習成績得酌予加分。
九、本考查辦法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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