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及作成紀錄,以找出災害發生原因及改善方式。
九、各科實習工場如發生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所稱之重大職業災害時,應依勞工安
全衛生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通報等事項,且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許可,
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十、發生職業傷害時,應填具「學校實習工場職業災害報告單」,於發生當日起算,三
個工作天內連同請假單或相關資料呈送實習輔導處,並向安全衛生委員會報備。
十一、本規章如有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各科應按屬性不同,個別制訂相關管理守則並公告、宣導、實施。
十三、本規章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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