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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械、設備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概悉應依照年度安全衛生自動檢
查計畫辦理。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之結果,應依檢查年月日、檢查方法、
檢查部分、檢查結果、檢查者姓名、檢查結果實施風險分析,擬定採取改善措施
等內容詳加紀錄,並保持 3 年。
(四)有關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之工作,原則上由實際操作者負責實施;並由部門主管或
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負責督導之。
五、教育與訓練:
(一)為確保實驗場所工作人員之工作安全與健康,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
(二)實驗場所工作人員必須接受至少三小時職前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爾後每年再接
受至少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三)下列人員應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
1.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2.指定作業場所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人員。
3.特殊作業人員。
4.急救人員。
5.擋土支撐、模板支撐、隧道等挖掘、隧道等襯砌、施工架組配及鋼構組配等之
作業主管。
6.有機溶劑作業主管、鉛作業主管、四烷基鉛作業主管、缺氧作業主管、特定化
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高壓室內作業主管、潛水作業主管等主管人
員。
(四)新僱或調換作業勞工參與或接受教育訓練之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課程如下:
1.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4.標準作業程序。
5.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6.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7.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上述課程外,另增列營造施工作業相關課程計三小時。
(五)屬新僱或調換作業之各級業務主管人員,並應接受參照下列課程所增列教育訓練
六小時:
1.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2.自動檢查。
3.改善工作方法。
4.安全作業標準。
六、急救與搶救:
(一)適用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相關人員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並實
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二)救護人員任務編組:
1.醫護人員:負責事故現場傷患救助與救護指揮工作。
2.事故單位:事故主管單位負責指揮事故搶救,其他人員分工擔任搶救與傷患工
作。
3.安全衛生人員:指導事故搶救、傷患救護及調配、供應防護具、救生器具並輔
導使用。
4.其他支援救護人員:適時提供適切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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