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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 ![]() |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6年3月19日 教育部(86)台參字第86027934號令訂定
88年5月12日 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48662號令修正
90年3月14日 教育部(90)台參字第90031740號令修正
98年2月04日 教育部(98)台參字第0980004820F號函修正
102年8月29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訂
104年8月28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8月29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8月29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8月28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8月28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9月01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
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本校定之。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
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本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即六人)。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
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遞補之
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委員 應親自出席會議。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
委員職務。
第 5 條 刪除。(部頒該條文,因本校非新設立,故不適用。)
第 6 條 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
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7 條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本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但為前項第
一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第 8 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
請得提出意見書,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由
本會主席命其迴避。
第 9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以公假處理。
第 10 條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
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 效果。
第 10-1 條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 必要者為限。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公務機密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本會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
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
第 11 條 本會審查學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由本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召開進行審議或復議。
第 12 條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
審查(議)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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