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資料

  委員會組織章程
委員會組織章程
        

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

101年8月29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104年8月28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1月24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8月29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9月01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8月29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年6月28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特設置「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規劃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15人,校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若委員有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情事,應予迴避。二、 遴選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具性別平等意識或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教職員中聘任之,期滿重新遴聘之。

三、下轄常設組織:課程教學組、行政與防治組、環境資源組、輔導諮商組;臨時編組:初審小組,調查小組,審議小組(申復受理時,由校長指定委員成立)。

第四條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重點工作:

  一、課程教學組:(教務處)

(一)規劃辦理本校教職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

(二)推動本校性別等教育相關課程、融入課程和評量。

(三)提供課程及教學諮詢服務。

(四)研發本校學生性別平等相關教材與評量。

(五)辦理相關師生教學課務處理事項。

(六)蒐集相關資訊以供各處室組研參。

  二、行政與防治組:(學務處)

(一)性平會的行政事務、事件調查處理、及行為人檔案資料、追蹤通報等業務。

(二)受理申請調查、檢舉或申復案件。

(三)定期巡視維護校園安全秩序,處理偶發事件,實施機會教育。

(四)利用朝會、班週會,規劃辦理加強學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宣導,加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律常識教育。

(五)利用班親會,納入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

(六)辦理相關學生獎懲缺曠事項;對於受害者,調查中或事後的身體照護。

(七)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學生手冊。

   三、環境資源組:(總務處)

(一)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並定期巡視,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視改善校園空間與設施,以逹到友善與平等的需求。

(三)轉知本校外包廠商,請其遵守相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四、輔導諮商組:(輔導室)

(一)研擬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設組織之工作職掌及運作事宜。

(二)統整學校各單位活動期程及經費等相關資源,擬訂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提交性別平等委員會通過實施。

(三)規劃及推動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諮詢服務機制,並提供受創學生心理輔導諮商及後續追蹤輔導等服務。

(四)辦理師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宣導活動。

第五條  校校園性別事件重點工作:

一、初審小組:由執行秘書召集性平委員至少3人完成初審意見,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審議小組:

(一)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申復事件。

(二)由校長指定3或5人組成,應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審議申復事件是否成立,成立時提交性平委員會重啟調查,不成立時回覆申復人。

三、調查小組:

(一)受理調查時,由3或5人組成調查小組,得外聘專家學者擔任。

(二)申復成立時,由3或5人組成調查小組,應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佔成員三分之ㄧ以上,原有委員及調查小組成員均應迴避。

四、專家學者應符合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之資格規定。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為原則,任期自次屆委員產生時為止,得連任。

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主任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兼任發言人,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發言。

第八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審議及調查會則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九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條  本組織章程經本會會議討論後修訂,送交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