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總務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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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如有承包商或維修廠商進入校園工作時,應向警衛登記及領取工作背心
                  穿著,以加強監督管理,避免其違法行為。

四、校園活動安全
         (一)校園內嚴禁使用火把(器)舉辦各型活動,或燒烤與燃放煙火、炮竹及儲存不合
                  規定之危險物品等行為。各單位元或社團因活動需要,須有上述行為時,應經
                  單位主管批准後,向總務處提出申請(應詳細說明時間、地點、預估人數、火源
                  類別及數量、安全防護等相關計劃),經核准後,始可為之。活動時,應加強防
                  火措施,活動結束時,應確認火源熄滅及環境清潔後,方能離開,若經發現有
                  安全之顧慮時,總務處得要求立即停止活動,且該單位一年內禁止類似活動之
                  舉辦。
         (二)校園各建築大樓出入口及重要場所,設有監視攝影機,加強安全監控,防止非
                  法行為,確保大樓安全。
         (三)避免單獨前往偏僻場所,以免發生意外時,無人救援。
         (四)校園活動時,應注意毒蛇與虎頭蜂之出沒,避免遭蛇蟲咬傷。
         (五)於建築物內發現毒蛇或於校園發現蜂巢時,應立即通知警衛處理,以免自身發
                  生危險。
         (六)為維護校區自然生態,發現各種鳥類、魚類或動物,嚴禁追逐或抓取。
         (七)校園內經公告或樹立危險告示牌之場所,應避免進入或靠近。
         (八)校區內各式人孔蓋、電氣設備及自來水開關閥門等,嚴禁總務處營繕組以外人
                  員之操作。

五、消防安全
         (一)消防應以預防為首要工作,次為救災,再次為復原。
         (二)依消防法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並依校園及大樓依使用性質,劃分防火責任區
                  域,由各單位派任防火責任人,負責各區域防火任務,及定期向防火管理人申
                  報執行狀況。
         (三)防火管理人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計劃執行有關
                  防火管理之必要之業務。
         (四)全體教職員生應熟悉相關消防避難設施,並定期舉辦消防防護演練,教導正確
                  消防觀念及相關技能。
         (五)定期針對使用火源、瓦斯、電器等設備實施檢查,強制拆除違規使用之器具。
         (六)定期檢查防火避難設施之狀況,確保設施能正常運作,以達防火避難之功效。
         (七)避難通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堆積物品,妨礙避難逃生之進行;對於阻礙避難通
                  道之物品,通知限期搬離,否則將強制搬離丟棄。
         (八)各空間應避免堆積物品,降低火載量,並謹慎使用火源,避免發生火災。
         (九)嚴禁使用或儲存炮竹、瓦斯、燃油等易燃性危險物品,降低火災發生機率。
         (十)發現火災應就近取用滅火器或消防栓撲滅,並按下警報按鈕,通知警衛與相關
                  人員處理與人員疏散。

      (十一)滅火器使用時,應注意其適用性及操作方式,避免使用不當,非但無法滅火,
                  更造成火勢漫延擴大。在滅火器本體銘牌皆會標明適用性及操作方式。

      (十二)進入各場所應先查看避難逃生路線及消防器具位置,一旦遭遇地震、火災時,
                  勿驚慌,依逃生路徑循序漸進,並往空曠場所避難或等待救援。

      (十三)颱風侵襲應確實關妥門窗,並準備乾糧及停止一切活動。
      (十四)災害發生時,得劃定警戒區域,嚴禁非救災人員進入與觀望,並強制疏散區內

                  人車,避免妨礙搶救工作進行。
      (十五)因救災需要,救災人員得破壞任何阻礙救災活動之物品,對於遭損壞物品之當

                  事人得以書面向總務處請求賠償或修復,但應負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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