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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物件位置、各顏色指定、線條等製作請參考『說明樣式』設定。
(九) 輸出列印成品上需有出血標記、裁切標記、摺線與十字線,線寬 0.3mm 以下可
供識別。
(十) 各物件位置未特別說明實際距離者,可依所附描圖檔參考調整。
(十一)測試時間自版面製作到檔案完成列印,以及列印修改校對完畢。當宣佈應檢時
間結束後,須立即停止任何操作。
(十二)成品檔案存檔命名規則:准考證號碼+應檢人姓名;另轉換成 PDF 格式(建議為
相容版本 PDF1.3 或 1.4 版本)電子檔檔名亦同。
(十三)應檢時間結束前,將所有成品檔案與 PDF 檔各乙份儲存於隨身碟中供檢覈外,
應指定該 PDF 格式檔案經彩色印表機列印出作品樣張。
(十四)列印時,可參考現場所提供之列印注意事項,以 Acrobat Reader 或 Acrobat 軟
體列印輸出,並須自行量測與檢視印樣成品尺寸規格正確性。
(十五)應檢作業結束,請將作品原稿之所有成品、原稿、光碟片、隨身碟連同稿袋與
簽名樣張一併繳交監評人員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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