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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實習設備儀器損毀失竊處理辦法
88 年 9 月 3 日 88 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97 年 9 月 2 日 97 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8 月 29 日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在工場實習過程中,如依正確操作方法使用設備或儀器,但因設備或儀器之自然
劣化為不可抗力或非人為因素而導致損毀,應立即報告實習教師或技士、技佐,
並填寫設備故障報告表,經科主任核實者得可不負任何責任。
二、如因操作方法不當、疏忽、工作精神不良或人為因素等,而導致設備或儀器損毀
者,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任。
三、若因惡意、蓄意導致設備或儀器損毀者,除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任,得視情節輕
重簽報議處,並通知學生家長。
四、負責保養之學生因怠忽職守,而導致設備或儀器損毀者,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任。
五、未經實習教師允許,而擅自取用材料或將實習工場內物品攜出者,除簽報偷竊行
為議處外,並通知學生家長。
六、學生因未善盡保管之責,致使借用之設備或儀器遺失者,應負責賠償。該設備或
儀器若具有危險性者,除依法報請上級處理外,並應積極設法追回。
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八、本辦法簽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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