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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本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 十九 條  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敵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獎勵。
第 二十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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