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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88 年 9 月 1 日 8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9 月 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9 月 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
址設於校內。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本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交家長會,
以利會務運作。
第二章 組 織
第 三 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班級家
長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四 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 21 人(含進修部),由會員代
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本校在學學生若有特殊教育學生,則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需為特殊教育學
生家長。
第 五 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 9 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
選得連任。
委員應就本校 9 位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選舉 2 人為副會長,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三章 會議與任務
第 六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舉行,
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
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
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因故未
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
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第 七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教育活動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八 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
連署得召開委員會。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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