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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席,副會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
        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條     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本校在學原住民學
第 十一 條  生超過五人時,應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第 十二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第 十三 條  一、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提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本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本校辦理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依法推選家長代表家長會出席本校校務會議及校內外各種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需要召開之,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經常性會務。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
        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
        常務委員行使其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家長會置幹事一人,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
        日常會務。
        家長會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
        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
        長、常務委員、顧員、顧問及職員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十四 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第 十五 條  二、捐贈收入。
第 十六 條  三、其他收入。
第 十七 條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
        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二週內撥入
        第十七之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定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
        用之。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經管財務之職員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
        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番核,並於
        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連同
        經費收支帳冊及慼證辦理移交。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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