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教育辦理的基礎 發佈單位:建教合作班
        
建教合作教育辦理的基礎

        建教合作教育的辦理架構,建立於學校與合作機構對於學生的教育安排及職場學習規劃的基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建教合作教育業務的推行及督導,而主管勞工行政機關則是針對「建教生」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等事項,進行查核,目前建教合作教育的辦理基礎如下圖所示:

圖1:建教合作教育的辦理基礎圖1:建教合作教育的辦理基礎

圖1:建教合作教育的辦理基礎

註: 1.辦理建教合作教育的工廠、公司或店家..等,稱為「合作機構」或是「事業單位」。
2.就讀建教合作教育班的學生,在職場實習期間,稱為「建教生」。
3.可以查閱勞動基準法第八章則,對於「技術生」(建教生)的定義及其相關權益有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