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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2)裝運貨物若其包裝標有 標誌時,則表示該貨物 防水包
裝 切勿受潮 內裝雨傘 禁止雨天搬運。
138. (2)貨物包裝標示有 標誌時,則表示該貨物 堆積方向 此
方向上 小心堆積 直立堆放。
139. (3)貨物包裝標示有 標誌時,則表示該貨物 內裝物品數量
為十 限重十公斤 堆積層數極限為十 包裝 紙層數為十。
140. (2)貨物包裝標示有 標誌時,則表示該貨物 貨物下層較重
溫度範圍極限 限用貨叉搬運 貨物重心不 穩。
141. (2)貨物包裝標示有 標誌時,則表示該貨物 內裝玻璃杯
易碎物品 小心搬運 勿受衝擊。
142. (2)貨物包裝標示有 標誌時,則表示該貨物 物品重量
為十公斤 堆積重量極限為十公斤 耐重物 衝擊力為十公斤
物品向下壓力為十公斤。
143. (1) 有關堆高機作業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雨天摩擦力變大 重
心愈低愈安全 速度太快較容易翻覆 重量則 因場所重力的情
況而改變。
144. (1) 貨物包裝標示有商品條碼,其前三碼代表 國名 商品名 重
量 數量。
145. (4) 一般工業包裝所使用的條碼為 商品條碼 數量碼 重量碼
配銷條碼。
146. (2) 為使大量貨物有效分類及識別的方法之一,是使用 用筆標註
條碼 透明材料包裝 用油漆標註。
147. (3) 代表中華民國商品的條碼數字是 886 490 471 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