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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堆高機事故預防
1.除非具有堆高機操作證照,否則不得駕駛操作堆高機。
2. 操作堆高機時應繫上車用安全帶。
3.搬運或堆舉路線應妥善規劃,人員及車輛分道並明顯標示及避免交 叉,交叉路口及轉
彎處宜加設轉彎凸視鏡,有被撞之虞的工作,人員 應穿戴反光(警示)背心。
4. 堆高機應設倒車燈及車輛發動中自動警報燈及警報音響,警報燈號及 聲量需使作業範
圍人員清悉得知。
5.堆高機作業前應實施作業檢點(如作業檢點表),有任何問題或損壞 時,應立即報告主
管處理。
6.堆高機應明顯張貼荷重限制,並規定不得搬運或堆舉超過其額定荷重 之物料,且不得
逕自加設配重。
7. 搬運或堆舉之貨物重心應維持於貨叉間,且高度不得高於桅杆。
8.貨物應穩固堆疊及固定,散裝貨物需用適當之容器、貨架裝妥,且托 板、棧板不得破
損的情況。
9.當路面有斜坡時,應特別注意操作及駕駛安全,上坡或下坡時,搬運 的貨物皆應保持
於上坡端,以避免貨物翻落。
10. 堆高機移動行進間不得升降貨叉。
11.工作場所應規範堆高機安全速限,禁止堆高機超過其能安全停止的速度。
12.堆高機行經通道交叉口及視線不良的地方,應打開照明燈,且應減速 並按鳴喇叭,交
叉路口應暫停行駛先確認安全才通行。
13.貨物搬運方式應能維持堆高機行駛的清楚視線。
14.堆高機只能有駕駛一人,不可載人。
15.離開堆高機操作座椅或操作位置,均應先放下貨叉、關閉動力及煞車。 除非停止行駛
之堆高機,且已採取防止勞工墜落設備或措施者(如護 欄、護索、配有安全母索之全身式
安全帶等),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 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
坐席以外)部分。堆高機移動行進時應將貨叉放下至適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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