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獎懲: (一)上課無故不到者,以曠課論。 (二)負責認真表現優異之社長及幹部,期末依學生獎懲辦法記獎鼓勵。 (三)每學期結束,舉行社團評鑑,優良社團頒發獎狀、獎金,以玆鼓勵。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