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發佈單位:原住民網     發佈時間:2023-09-08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總說明
鑒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智慧快速流失,目前原住民族知識以及相關師資正在建構與養成中,依據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其取得資格辦法,針對文化及藝能專業領域、資格、著作、教學經驗、作品參賽等級分別訂定基準認證;另原住民族語言之認證已適用現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等機制辦理,爰訂定「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計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 本辦法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 本辦法認證分類。(第三條)
四、 原住民族耆老、專長人士年齡及專長領域之申請資格條件、方式。(第四條)
五、 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檢具之文件及審查方式。(第五條)
六、 明定審查小組之組成。(第六條)
七、 合格證書應載明之事項。(第七條)
八、 文件虛偽不實者,撤銷證書。(第八條)
九、 證書核發、撤銷或廢止之公開方式。(第九條)
十、 明定資料庫之建置及定期更新機制,以確保資料正確性。(第十條)
十一、 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認證事項。(第十一條)
十二、 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條文
條文
說明
說明
第一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
本辦法訂定依據。
第二條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辦法主管機關。
本辦法主管機關。
第三條
第三條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分類如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分類如下:
一、原住民族文化: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一、原住民族文化: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藝術、歷史、傳儀、音樂、舞蹈、歌曲、藝術、歷史、傳說故事、生活慣俗及其他文化成果之表說故事、生活慣俗及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等。達等。
二、原住民族技藝:原住民族傳統之雕塑、二、原住民族技藝:原住民族傳統之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及其他藝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及其他藝能成果之表達等。能成果之表達等。
一、
一、明定明定本辦法認證分類。本辦法認證分類。
二、
二、第一款所稱「第一款所稱「其他文化成果其他文化成果」」包含漁包含漁獵、飲食文化獵、飲食文化((例如種植小米、狩獵例如種植小米、狩獵等等))。。
第四條
第四條 原住民族專長人士指未滿六十歲之原住民族專長人士指未滿六十歲之原住民,其專長領域足以支援教師擔任教原住民,其專長領域足以支援教師擔任教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
一、經歷:曾於各級各類學校或相關機構擔
一、經歷:曾於各級各類學校或相關機構擔任教師、講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任教師、講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授原住民族文化或技藝相關課程滿二授原住民族文化或技藝相關課程滿二年,並由任教機構學校考核甲等或評定年,並由任教機構學校考核甲等或評定優良者。優良者。
二、著作:出版或發表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
二、著作:出版或發表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及相關著作。祭儀、音樂、舞蹈、歌曲及相關著作。
三、事蹟: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工
三、事蹟: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工作,有具體貢獻,經地方政府、部落組作,有具體貢獻,經地方政府、部落組織或學校推薦。織或學校推薦。
原住民族耆老指年滿六十歲之原住民,原住民族耆老指年滿六十歲之原住民,熟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並足以支援熟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並足以支援原住民族文化、藝能教學,且具有前項各款原住民族文化、藝能教學,且具有前項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向本會、直轄市、縣資格之一者,得向本會、直轄市、縣((市市))政政府或鄉府或鄉((鎮、市,區鎮、市,區))公所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公所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受理申請之各該直轄市、縣及藝能認證,受理申請之各該直轄市、縣((市市))政府或鄉政府或鄉((鎮、市,區鎮、市,區))公所應於七日內,公所應於七日內,將申請文件轉送本會辦理認證。將申請文件轉送本會辦理認證。
原住民族耆老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原原住民族耆老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原
ㄧ、明定原住民族耆老及專長人士年齡
ㄧ、明定原住民族耆老及專長人士年齡及其申請資格、方式。及其申請資格、方式。
二、
二、第一項所稱「第一項所稱「專長人士專長人士」」須具原住須具原住民身分。民身分。
三、第一項第一款所稱
三、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相關機構」包「相關機構」包含原住民部落大學及實施原住民族含原住民部落大學及實施原住民族相關課程之社區大學等。相關課程之社區大學等。
四、、第二項規定第二項規定原住民族耆老原住民族耆老,其,其年齡年齡係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係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原住民公務人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原住民公務人員較一般公務人員之退休年齡降低員較一般公務人員之退休年齡降低五歲,至一百十五年,原住民公務五歲,至一百十五年,原住民公務人員退休年齡為六十歲。人員退休年齡為六十歲。
五、查原住民族語言調查研究三年實施、查原住民族語言調查研究三年實施計畫十六族綜合比較報告六十歲以計畫十六族綜合比較報告六十歲以上之原住民具有較佳之族語能力,上之原住民具有較佳之族語能力,基於語言為文化之載體,故該年齡基於語言為文化之載體,故該年齡指標具參考價值。指標具參考價值。
六、另參酌內政部一百零九年原住民平、另參酌內政部一百零九年原住民平均餘命為七十三點六六歲,較同年均餘命為七十三點六六歲,較同年台灣地區平均餘命八十一點三三歲台灣地區平均餘命八十一點三三歲低七點六四歲。低七點六四歲。
七、原住民耆老
七、原住民耆老,其專長領域足以支援教,其專長領域足以支援教
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得以自薦方式為
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得以自薦方式為之。之。
師擔任教學,
師擔任教學,並具有事蹟,得不經推並具有事蹟,得不經推薦,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爰明薦,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爰明定第三項。定第三項。
第五條
第五條 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檢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檢具以下文件:具以下文件: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具申請表申請表((附件一附件一))及相關教學、工作年及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願服務或其他相關證明。資、志願服務或其他相關證明。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檢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具申請表申請表((同同附件一附件一))申請表著作出版、申請表著作出版、發表證明。發表證明。
三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或第三項規定申請第三項規定申請者,應檢具推薦者,應檢具推薦((自薦自薦))表表((附件二附件二))。。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整者,本會得請其二前項申請文件不完整者,本會得請其二週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會得不受理。週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會得不受理。
前前條條申請者,本會得要求以展示、演出、申請者,本會得要求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文化及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文化及藝能能力。但具有各級各類教師證書或經本藝能能力。但具有各級各類教師證書或經本會審查小組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會審查小組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或第三項第三項規定提出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會得要求推薦之地方政府、部落申請者,本會得要求推薦之地方政府、部落組織組織、、學校學校或自薦之原住民族耆老或自薦之原住民族耆老說明其具說明其具體貢獻,必要時得對申請人進行訪談。體貢獻,必要時得對申請人進行訪談。
一、 明定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明定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檢具之文件及審查方式。應檢具之文件及審查方式。
二、 明定申請文件不完整之補正及逾期明定申請文件不完整之補正及逾期之處理。之處理。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本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設置審查小組,邀請相關機關、該族群部應設置審查小組,邀請相關機關、該族群部落人士及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具原住民落人士及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比身分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其中具原住民身分之審查委員,應前項其中具原住民身分之審查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與申請者之民族別相同有二分之一以上與申請者之民族別相同。。但但經調查或邀請,確實無法達到規定比例時,經調查或邀請,確實無法達到規定比例時,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明定定審查小組之組成。審查小組之組成。
第七條
第七條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合格者,由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合格者,由本會核發文化及藝能證書。本會核發文化及藝能證書。
前項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前項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取得認證者之姓名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一、取得認證者之姓名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號。
二、發文字號及年、月、日。二、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合格證書應載明之事項。
合格證書應載明之事項。
三、認證之文化、藝能。三、認證之文化、藝能。
第八條
第八條 第第五五條所定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條所定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本會應形者,本會應撤撤銷其文化及藝能證書。銷其文化及藝能證書。
文件虛偽不實者,本會
文件虛偽不實者,本會撤撤銷證書。銷證書。
第九條
第九條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之核發、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之核發、撤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本會網站。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本會網站。
證書核發、撤銷或廢止之公開方式。
證書核發、撤銷或廢止之公開方式。
第十條
第十條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經認證合格者,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經認證合格者,本會應建置資料庫,經認證合格者同意後登本會應建置資料庫,經認證合格者同意後登錄之,提供需用單位查詢使用。錄之,提供需用單位查詢使用。
前項資料庫應蒐錄並定期更新認證合格前項資料庫應蒐錄並定期更新認證合格者之經歷、著作、事蹟、教學專長等資料,者之經歷、著作、事蹟、教學專長等資料,提供查詢。提供查詢。
明定資料庫之建置及定期更新機制,以確
明定資料庫之建置及定期更新機制,以確保資料正確性。保資料正確性。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事項,本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事項,本會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會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
明定機關得以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
明定機關得以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認證工作。認證工作。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