躍方式下車)。 (七)不可損壞機具、機件或具有損壞機具之行為(堆高機運行未完 全靜止即以排檔方式強制改變行駛方向、行駛中未釋放手煞 車、行駛中離合器踏板或吋動踏板未完全釋放等) 。 (八)不可高速行駛(無負載行駛速度不得超過 20km/h,荷重行駛 速度不得超過 10km/h)。 (九)不可撞毀欄竿或交通錐。 (十)正式測試前應檢人經監評人員同意,得自起點停車區至地面貨 物前,進行堆高機操控性能試動一次(禁止試動裝卸地面貨 物)。